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32
证券代码:873642 证券简称:牦牛控股 主办券商:甬兴证券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
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诺人及公司的承诺管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宁波牦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是指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其他承
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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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
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规范关联交易、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如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第四条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
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并公开披露
相关内容,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公司及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公司及承诺人的责任
第六条 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和承诺人披露承诺事项的,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承诺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应督促承诺人规范承诺履行行为,相关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 承诺人作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不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应
当按有关规定或监管部门的要求重新规范承诺事项并予以披露。
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承诺人无法按照前述规定对已有承诺作出规范的,可将变更承诺或豁免履行承诺事项提请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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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
超过期限未重新规范承诺事项或未通过股东会审议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另有要求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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