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陈明华等采取限期改正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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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30
全国股转公司自律监管措施决定书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一函〔2024〕84 号
关于对陈明华等采取限期改正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陈明华,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腾升科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灵珊,腾升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陈明芳,腾升科技董事;
陈依舟,腾升科技监事。
经查明,2024 年 4 至 5 月,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陈明华、董事兼董事会秘书陈灵珊、董事陈明
芳、监事陈依舟存在股票减持行为。我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向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要求你方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参与非法推介、分销股票的行为。你方无合理理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提供要求核对的全部银行流水,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第四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公司治理规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决定对陈明华、陈灵珊、陈明芳、陈依舟给予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陈明华、陈灵珊、陈明芳、陈依舟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方案,并按期改正完毕。如拒不配合,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方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在我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8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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