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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3 20:11:02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陈明华、陈灵珊、陈明芳、陈依舟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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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73 号
关于给予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
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陈明华, 湖北腾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升科技)
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
陈灵珊, 腾升科技董事兼董事会秘书。
陈明芳, 腾升科技董事。
陈依舟, 腾升科技监事。
经查明, 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存在以下违规- 2 -
事实:
2024 年 4 月至 5 月, 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存
在股票减持行为。 我司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向腾升科技及其主
办券商发送专项反馈意见, 要求相关主体核实并说明是否存在
参与非法推介、 分销股票的行为。 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无合理理由未按期配合主办券商完整提供相关材料。
2024 年 8 月 29 日, 我司对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出
具限期改正的自律监管措施, 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
舟在要求期限内仍未配合提供完整材料, 未完成整改。
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第五条、 《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 第七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 第 6.3 条, 《实施细则》 第七条、 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陈明华、 陈灵珊、 陈明芳、 陈依舟公开谴责的纪律处
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3 -
腾升科技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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