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7-11 16:48:41 股吧网页版
常荣电器: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11


证券代码:873652 证券简称:常荣电器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无需提交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常荣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主办券商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全国股转系统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八)公司现任监事;

(九)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该聘任无效。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公司应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本条适用于公司上市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全国股转系统备案,并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5个交易日之前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供以下文件,全国股转系统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等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适用于公司上市后)。

第十三条 (本条适用于公司上市后)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