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3
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
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现对由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第二次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1、关于业务资质。根据申请文件及前次反馈回复,公司取得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发证机关均为防爆研究所,防爆研究所是公司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公司多名董事、监事在防爆研究所任职,公司与防爆研究所存在共有专利及著作权。请公司:(1)根据防爆研究所与公司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管理等方面的关系,结合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说明公司通过防爆研究所取得认证是否符合《认证认可条例》第 58 条等相关规定,防爆研究所与公司是否存在资产、管理方面的利益关系,是否存在撤销认证的风险;(2)补充披露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检验检测并均取得防爆合格证,是否建立完备的防爆
合格证管理制度,是否符合防爆合格证及其他标识等相关行业要求。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公司业务资质取得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在超越资质经营的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2、关于实际控制人认定。根据公转书,报告期内孙景富、袁文正、防爆研究院三方共同控制地位均已形成,一致行动协议系对上述实际控制地位进一步书面确认,形式上存在共同实际控制人增加情形,实质不产生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形。根据法律意见书,公司实际控制人在报告期内存在新增情况。请公司:(1)补充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形;(2)结合公司章程、协议或其他安排以及公司股东大会(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监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情况等,说明认定报告期内三方共同控制地位已经形成的依据及其合理性;(3)说明相关表述与报告期后新增共同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矛盾,如存在,请统一表述。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实公转书及法律意见书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表述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中介机构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并就报告期内及期后实际控制人变动情况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防爆机器人业务。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 2021
年 6-10 月公司开发防爆机器人业务新客户的订单金额为1,183.70 万元。请公司:(1)补充说明上述订单交易对手方、订单金额及其是否为公司关联方;(2)结合防爆机器人相关存货金额及占比、市场情况等补充披露说明相关存货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上述事项,并就报告期内防爆机器人相关存货未计提跌价准备的合理性、期后防爆机器人销售业务的真实性发表明确意见。
4、关于信息披露。根据前次反馈回复,公司防爆设备业务收入情况表中的计量单位列示错误,请公司、主办券商核对并修改。
请你们在 5 个交易日内对上述反馈意见逐项落实,并通
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上传反馈意见回复材料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挂牌审查部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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