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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0 18:26:05 股吧网页版
中天防爆:补充法律意见书2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1-12-30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北路233号中信广场5902-5907A室Add: 5902-5907A CITIC Plaza,233 Tianhe North Road,Guangzhou,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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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粤德律中意字(2021)第 1215 号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二○二一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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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粤德律中意字(2021)第 1215 号

致: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宜,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公司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已于 2021 年 10 月 29 日出具了《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
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于 2021 年 12 月 6 日出具《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现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涉及的有关事宜出具《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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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所作的各项声明,均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的修正、补充与完善,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内容不一致或《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未予披露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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