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07
关于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刘晓静律师、徐紫帆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慎查阅了公司提供的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的《公
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六)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七)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八)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作出如下承诺及保证: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含文件资料记载的内容及签名或盖章)均真实、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其中公司提供的文件或资料为副本或复印件、扫描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扫描件一致。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和时间、召开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本次股东大会联系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已于 2025 年 5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南
阳市高新区 1 号工业园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景富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对象为:1)截止 2025 年 4 月 30 日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3)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代表)共 7 名,均为现场出
席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200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和/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现场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2025 年 4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在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刊登了《南阳中天防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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