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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11 16:26:02 股吧网页版
成远矿业: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11


公告编号:2025-020

证券代码:873661 证券简称:成远矿业 主办券商:财信证券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6月10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号为(2024)藏03民初4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25年4月23日作出的(2024)藏03民初4号的民事判决,依法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变更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两名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变更。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撤回对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但由于案件涉及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5-020

上诉人(原审被告)因与被上诉人(二原审被告)、第三人的生态破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 03 民初 4 号民事判决,依法提起上诉。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

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藏 03 民初 4 号民
事判决书;

2、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费用87,206,164.9元;

3、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罚款 875,000.00元;

4、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律师费 385,000.00元;

5、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支付鉴定评估费 650,000.00元;

6、请求改判二被上诉人连带向上诉人赔偿熟料购买产生的运输费36,642,448.85元;

7、请求判令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合理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为昌都市辖区的水泥类生产的一体化企业,二被上诉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先后签订了《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等相关合同,上诉人认为,其已因二被上诉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生态环境破坏的全部损害责任,上诉人依法有权向二被上诉人追偿。
故起诉二被上诉人对 2017 年至 2022 年 3月期间粗放式开采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生态环境修复、矿山停止开采而迫使原告为维持正常生产外购熟料损失等共计损失为人民币 125,758,613.75元。
一审判决存在对合同约定的环保责任范围认定错误、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主

公告编号:2025-020

体及因果关系认定错误,法院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采信和认定存在错误,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为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上诉人正当权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审查,纠正一审判决错误,支持上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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