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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18 16:20:41 股吧网页版
成远矿业: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18


公告编号:2026-008

证券代码:873661 证券简称:成远矿业 主办券商:天风证券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号为(2026)最高法民申880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8月12日作出的(2025)藏民终13号的民事判决,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年 1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25-002),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年 1月 15日向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将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三名被告变更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两名被告并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相应变更。

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虽已撤回对被告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但由于案件涉及环境共同侵权,案件的处理结果与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将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地位由被告变更为第三人。

公告编号:2026-008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法院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对该案件作出了(2024)藏
03民初 4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的初审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并于 2025年 5月 7日依法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5年8月 12日作出(2025)藏民终 1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不服终审判决,于 2026年 2月 9日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各方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成远矿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二)再审请求

1、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本案再审;

2、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2024)藏 03民初 4号以及(2025)藏民终 1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西藏昌都高争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一审提出的诉讼请求;

3、判令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可能产生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再审申请人为昌都市辖区的水泥类生产的一体化企业,二被再审申请人四川川煤第六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华钻建设有限公司与再审申请人先后签订了《埃西乡邦迪石灰岩矿矿山开采承包合同》等相关合同,再审申请人认为,其已因二再审申请人的侵权行为承担了生态环境破坏的全部损害责任,再审申请人依
法有权向二再审申请人追偿。故起诉二再审申请人对 2017 年至 2022 年 3 月期间
粗放式开采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罚款、生态环境修复、矿山停止开采而迫使原告为维持正常生产外购熟料损失等共计损失为人民币 125,758,613.75元。

再审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作出裁判过程中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法律适用严

公告编号:2026-008

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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