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662 证券简称:和特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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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实现投资决策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保障公司资金运营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
法规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权限及程序
第六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议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八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日常的经营管理过程中萌发投资意向的,应向经
理办公会议提出议案,讨论投资事项的可行性,并将具体情况制成详细书面报告。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以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公司原则上不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
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高风险投资活动,如经过慎重考虑确需进行相关投资的,累计金额达到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经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执行。公司严禁从事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的投机活动。
第十一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
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议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
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经理、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人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四条 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和财务部对公
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经理或董事会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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