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662 证券简称:和特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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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维护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母公司系指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
司(可简称为“子公司”)系指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控股或实质控股的公司;公司系指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
第三条 母公司股东会、董事会通过的各项决策及管理制度适用于控股子公
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执行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四条 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旨在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母公司对控
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母公司依据有关规定要求,对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管理。同
时,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负有指导、监督的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
法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
第七条 母公司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可代表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行使股东权
力。包括:
1、控股子公司董事候选人、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董事长候选人、监事会主席候选人的提名权;
2、控股子公司股东会其他审议事项的决定权。
第八条 控股子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依照控股子
公司章程由母公司经理提名产生,但上述人员的提名应征得母公司董事长的书面同意。
第二章 控股子公司的治理及日常运营
第九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母公司的各项制度规范和控股子公
司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并规范运作。
第十条 各控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
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在满足市场经济条件的前提下,还应当满足母公司生产经营决策总体目标、长期规划和发展的要求;在母公司经营班子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各控股子公司的经营目标及发展规划必须与母公司的总目标及长期发展规划保持相互协调和总体平衡,以确保母公司总目标的实现及稳定、健康快速的发展。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
保等重大事项,需按《公司章程》及母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
必须经过审批但审批程序尚未完成的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经理、母公司派出的出席控股子公司股东会的代表、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在控股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上说明,要求延期审核,或在相关决议中注明:该事项须经母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在母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规划下制定子公司年度生
产经营计划,并报母公司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各控股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母公司提供有关公司经
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母公司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四条 母公司应结合发展战略和控股子公司经营实际,制定和实施控股
子公司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五条 控股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母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应当按照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
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母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七条 控股子公司应按照母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
础工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母公司关于提取资产减值准备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补
充规定适用于控股子公司对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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