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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2 15:33:20 股吧网页版
和特能源: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662 证券简称:和特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规定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条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七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在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第九条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在当年实现盈利;

(二)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有可分配利润;

(三)以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的,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是否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及每次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公司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须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
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二)股本规模合理;

(三)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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