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2
证券代码:873662 证券简称:和特能源 主办券商:国联民生承销保荐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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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订公司治理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融资
和对外担保管理,有效控制公司融资风险和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财务安全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和特能源(福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
融资的行为,主要包括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形式。
公司直接融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
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和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办法。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公司融资及对外提供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平等、互利、自愿、
诚信、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严格控制公司融资及对外担保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融资事项的管理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所规定的权限
报公司有权部门审批。
第九条 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融资事项的审批
权限如下:
(一)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单笔融资金额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的融资事项、报经理审批决定,经理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
(二)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1%
且不高于 5%的融资事项,报董事长审批决定,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
(三)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表明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的情况下,单笔融资金额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按合并会计报表计算)5%且不高于 20%的融资事项,报董事会审批决定,董事会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等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30%;
(四)超过上述审批决定权限范围的融资事项以及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表上表明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融资事项,须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申请融资时,应依据本办法向有权部门提交申请融资的报告,
内容必须完整,并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名称;
(二)拟融资的金额、期限;
(三)融资获得资金的用途;
(四)还款来源和还款计划;
(五)为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担保机构及担保方式;
(六)关于公司的资产负债状况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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