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73665 证券简称:科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9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2.12:《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 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2025
修正)》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7 号——信息披露业务办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1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简称“《指引第 1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科强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
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
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北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
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北交所业务规则予以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一般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
告。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争优势、行业优势、产业政策等方面的重大信息,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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