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12-10
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推荐的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挂牌的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公司与主办券商予以落实,将完成的反馈意见回复通过全国股转系统业务支持平台一并提交。
一 、 公 司特殊问题
1. 关于两高事项。公司为建筑材料等领域的客户提供
相关产品。请公司针对下列事项进行说明,主办券商及律师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意见:
(1)关于生产经营。①公司的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是否纳入相应产业规划布局,生产经营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请按照业务或产品进行分类说明。②公司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公司生产的产品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请说明相关产品所产生的收入及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公司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公司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③公司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公司是否履行应履行的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④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关于环保事项。①公司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公司的已建、在建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②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越排污许可证范围排放污染物等情况,是否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③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治理设施的技术或工艺先进性、是否正常运行、达到的节能减排处理效果以及是否符合要求、处理效果监测记录是否妥善保存;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费用
成本支出情况,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④公司最近 24 个月是否存在受到环保领域行政处罚的情况,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是否存在导致严重环境污染,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整改措施及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3)关于节能要求。公司已建、在建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公司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以及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
2. 关于租赁集体土地。公司向海安市曲塘镇崔母村股
份经济合作社租赁工业用地 5017 平方米。请公司:(1)结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关于集体土地流转方面的规定,补充披露公司租赁集体土地的手续是否完备、发包方/流转方是否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是否获得村民代表或土地承包农户的同意、是否依法由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等;若公司是从他方转租,请说明转租方与原出租方之间的租赁手续是否齐备、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纠纷,是否需要并已经取得原出租方同意等。(2)补充说明土地租赁协议是否存在不利于公司的条款及公司如何应对由此引发的风险;租赁价格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结合合同期限等要素说明土地是否存在使用权
不稳定的风险。(3)补充披露租赁使用土地的权属,公司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形,土地的使用是否符合土地的规定用途。(4)请公司将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租赁土地的披露位置调整至“租赁”或“其他情况”部分。
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说明核查程序、发表相关意见的具体法律和事实依据,发表明确意见。
3. 关于无证房产。公司三项办公用房产未取得产权证,
其中两项为临时办公室。请公司补充披露:(1)房产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具体原因、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的明细及资产净值及占比;(2)公司无证房产及在建房产(如有)是否履行规划以及建设、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手续、是否存在权属争议、是否存在遭受行政处罚或房屋被拆除风险;(3)公司办理产权证是否存在实质性障碍,若公司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书,对公司资产、财务、持续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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