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18
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主办券商”)作为推荐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宇森”“拟挂牌公司”、“股份公司”或“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主办券商,收到贵公司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开源证券会同拟挂牌公司及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和核查,就审核员所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现逐条回复如下:
除非另有说明或要求,本回复所用简称和相关用语与《公开转让说明书》具有相同含义,涉及对《公开转让说明书》修改的已用楷体加粗标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更新
1、关于转租集体土地。根据前次反馈回复,2011 年 10 月 30 日,曲塘镇
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崔母村合作社)与 18 名崔母村 10 组农户(以
下简称原出租方)《土地流转协议书》租用集体土地;2015 年 10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先后两次与崔母村合作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向公司转租前述土地。请公司补充披露:(1)崔母村合作社租赁集体土地时,出租方的性质为村民还是村集体;(2)《土地流转协议书》是否就转租事项进行约定;崔母村合作社向公司转租土地是否取得原出租方同意,是否存在违反《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继续租用现有 7.52 亩集体土地的风险,如有,请量化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结合该事项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前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回复】
(1)崔母村合作社租赁集体土地时,出租方的性质为村民还是村集体;(2)《土地流转协议书》是否就转租事项进行约定;崔母村合作社向公司转租土地是否取得原出租方同意,是否存在违反《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二节公司业务”之“三、与业务相关的关键资源要素”之“(二)主要无形资产”之“9、其他事项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补充披露:
2011 年 10 月 30 日,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 18 名崔母村 10 组的
农户签了《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经曲塘政府同意,拟租用上述农户的承
包土地,租赁期限为 2011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9 日,每亩 1400 元/
年,上述租赁土地的总面积为 20.16 亩,出租方为崔母村 10 组的农户。
2015 年 10 月 28 日,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上述土地中的 18.9
亩租赁给了公司,并签订了《土地租用协议书》,租赁期限为 2015 年 10 月 28
日至 2027 年 10 月 27 日,每亩 1400 元/年。2021 年 10 月 16 日,曲塘镇崔母村
股份经济合作社与公司重新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约定,解除 2015 年签订的《土地租用协议书》,变更租用土地为 7.52 亩(5017 平方米),租赁期限变更
为 2021 年 10 月 16 日至 2027 年 10 月 15 日,每年租金仍为每亩 1400 元/年。
2021年 5月 28 日,海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上述租赁使用权颁发了苏(2021)
海安市不动产权第 0008830 号不动产权证,截止期限为 2022 年 5 月 15 日。
上述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 18 名崔母村 10 组的农户签的《土地
流转协议书》未就转租事项进行约定,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公司转租土地不存在违反《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根据 18 名崔母村 10 组的
农户 2022 年 1 月 6 日出具的承诺函,18 名崔母村 10 组的农户知悉并同意曲塘
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向公司转租土地事项,且均承诺,对于上述租赁事项,本人与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任何其他方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
海安市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村办经济组织,在与公司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前对该出租事项已履行了内部办公会议决定,海安市曲塘镇人民政府也对该租赁事项予以书面说明确认,因此,公司租赁上述土地程序合规且已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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