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1-26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9层04-06室
邮编:200120 电话:021-68871787
二0二二年一月
目 录
一、《反馈意见二》1、1. 关于转租集体土地 ...... 5
二、《反馈意见二》2、关于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7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接受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并根据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及顾问协议》,作为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服务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出具出了《北京市浩天
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
见书》”);于 2021 年 12 月 24 日出具出了《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
所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转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5 日下发的《关于江苏泽宇森碳纤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
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二》”),对公司本次挂牌有关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挂牌所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股转公司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并需经本所律师对其引用的有关内容进行审阅和确认。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反馈意见二》1、1. 关于转租集体土地
根据前次反馈回复,2011 年 10 月 30 日,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
下简称崔母村合作社)与 18 名崔母村 10 组农户(以下简称原出租方)《土地
流转协议书》租用集体土地;2015 年 10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先
后两次与崔母村合作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书》,向公司转租前述土地。请公司补充披露:(1)崔母村合作社租赁集体土地时,出租方的性质为村民还是村集体;(2)《土地流转协议书》是否就转租事项进行约定;崔母村合作社向公司转租土地是否取得原出租方同意,是否存在违反《土地流转协议书》约定的情形,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3)公司是否存在无法继续租用现有 7.52亩集体土地的风险,如有,请量化分析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结合该事项是否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补充重大事项提示。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前述事项,说明核查程序是否充分有效,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回复:
经核查,2011 年 10 月 30 日,曲塘镇崔母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与 18 名崔母村
10 组的农户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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