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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19 14:26:37 股吧网页版
三协电机: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18


公告编号:2024-106

证券代码:873669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承诺人以及 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和《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公告编号:2024-106

第二条 承诺指承诺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
解决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承诺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承诺人做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
等各项承诺事项内容应该具体,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五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公告编号:2024-106

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
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
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者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
因及北交所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九条 承诺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
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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