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1-18
证券代码:873669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1 月 15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 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2023 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
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在股东会批准的利润分配额度内,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五)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
远和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坚持如下原则:
(一)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二)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四)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参与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公司在盈利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红条件下,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通常由年度股东会审议上一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由临时股东会审议。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七条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第八条 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的条件:
(一) 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资产负债率小于 70%,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二) 公司现金流充裕,可以满足公司正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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