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三协电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三协电机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三
致: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国枫往
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国枫
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称“律师工作报告”),根据
北交所于2024年1月29日下发的《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
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一》(以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根
据北交所于2024年8月1日下发的《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二轮问询函》”)
出具了《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
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之二》(以下称“《补
充法律意见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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