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2
证券代码:873669 证券简称:三协电机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 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常州三协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股价稳定,进一步完善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稳定股价的措施,公司修订了本次发行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启动和终止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连
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
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上一年度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相应进行调整,下同)时,应当开始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方案,并应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在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
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
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
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三十六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达成时,将依次开展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等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出现需稳定股价的情形时,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履行所承诺的增持义务,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主体在履行完强制增持义务后,可选择自愿增持。如该等方案、措施需要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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