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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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号
1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号
致: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担任其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的相关文件资料和已存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了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520号《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根据《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经进一步核查,本所律师就有关回复意见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使用简称含义与《法律意见书》相同。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法律意见书》的其他内容继续有效。
2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12 层
4.《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作为公司申请本次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公司特殊问题
问题 1.关于公司资质。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公司建筑业企业的核心资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即将于今年年底到期。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以下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1)公司是否具有经营业务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认证、特许经营权,公司业务资质到期后如不能续期是否存在无法正常经营的风险。(2)公司是否存在资质挂靠、业务资质出借给第三方使用的情形,是否符合《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日常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监管规范的要求。
律师回复:
(1)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包括水利工程业务收入和市政工程业务收入,公司从事的水利工程业务需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司从事的市政工程业务需要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中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公司已取得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以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公司已取得所涉业务的全部资质,无需取得相关许可、认证和特许经营权,公司开展业务所需资质齐备,同时,公司已取得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林市水利局等相关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相关业务合法合规。
公司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将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榆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目前暂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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