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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02-28 20:13:59 股吧网页版
宇恒股份: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2-28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520 号

1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 层、12 层
Tel:(+86 10) 85407666 邮编:
www.deheng
.com.cn

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1
第二部分 正文...... 3
一、 本次挂牌的批准和授权...... 3
二、 本次挂牌的主体资格...... 4
三、 本次挂牌的实质条件...... 5
四、 公司设立...... 10
五、 公司的独立性...... 12
六、 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3
七、 公司的股本及其演变...... 16
八、 公司的业务...... 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1
十、 公司的主要财产...... 28
十一、 公司的重大债权债务...... 30
十二、 公司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3
十三、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4
十四、 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34
十五、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6
十六、 公司的税务...... 38
十七、 公司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39
十八、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2
十九、 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 43
二十、 本次挂牌的总体结论性意见...... 45
中国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 号北京银泰中心 C 座 11 层、12 层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1)第 520 号
致: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榆林宇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与公司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挂牌有关的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以及中国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引用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验资、中国境外法律事项等内容时,均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并且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和/或默示的保证,此类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

本所律师在核查验证中,公司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如下:公司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上述文件和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文件上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含电子版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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