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0
公告编号:2023-006
证券代码:873681 证券简称:吉春制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修订原有条款 √新增条款√删除条款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对照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
个月时间限制。 上股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情形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公告编号:2023-006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制。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内容:
(六)律师(挂牌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 (六)律师(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需由需由律师发表见证意见)、计票人、监 律师发表见证意见)、计票人、监票人
票人姓名; 姓名;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别决议通过: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六)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 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按照股比范围内进行担 司及参股公司按照股比范围内进行担
保)。 保);公司对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
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按照股比范围内提
供担保,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
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和中国证监会、全国
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担保(如有),经
董事会审议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五条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二)制定、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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