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3-04-10
证券代码:873681 证券简称:吉春制药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8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应出席董事 7 人,实际出席 7 人。表决结
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该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 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吉林吉春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四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
实不便披 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或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或协助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
露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选任、履职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定 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 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监 事会应当在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
组织。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第 十 二 条 公 司 指 定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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