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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5-20 15:35:21 股吧网页版
磐石科技: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5-20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国际金融中心 45 楼

电话:(86)551-65226519 传真:(86)551-65226502 邮编:230001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

关于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合律意字 DHHF062-4 号
致: 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合肥磐石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磐石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徐娜、王军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磐石科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文件和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和所作的陈述及说明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标准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4年 4 月 29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
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舒玉恒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9 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29,999,801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9.999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公司股东或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的参会资格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在监票人监督下由计票人进行了点票和计票后,当场公布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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