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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11 15:32:03 股吧网页版
宇星股份: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11


证券代码:873688 证券简称:宇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制定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具体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

稳定股价预案的实施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新任职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下同)。

二、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一)启动条件

1、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一个月内,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5 个交易日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2、公司自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二个月至第三十六个月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则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下同),公司及/或其他实施主体将启动本预案中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3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二个月起至第十二个月止、第十三个月起至第二十四个月止、第二十五个月起至第三十六个月止三个单一期间内,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前述单一期间上限,则该单一期间内稳定股价措施中止实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下一个单一期间内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3、各相关主体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金额或数量已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上限。
4、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已届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当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的股票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时,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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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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