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6
证券代码:873688 证券简称:宇星股份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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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6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宇星紧固件(嘉兴)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如下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制订、修改如下公司制度:
1.公司章程;
2.股东会议事规则;
3.董事会议事规则;
4.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及股东会决定应当由股东会制订、修改的公司制度。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六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1. 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总资产的 30%(含 30%)以上,或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期末净资产绝对值的 50%(含 50%)以上,且超过 300 万元,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含 50%)以上;
3.交易标的或投资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含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万元人民币;
4.审议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2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5.合同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借贷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本项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有偿或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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