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30
证券代码:873695 证券简称:海宏液压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细则。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海宏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有关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职业道德、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四)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公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秘书符合本细则任职资格的说明;
(二)董事会秘书学历和工作履历说明;
(三)董事会秘书违法违规的记录(如有);
(四)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
担的职责。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辞职应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董事会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如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其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六条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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