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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02 00:00:00 股吧网页版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02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辅导工作完成报告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辅导对象)拟申请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国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辅导机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3 年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
导监管规定》 等有关规定,以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之辅导协议》 相关约定开展辅导工作。 现就辅导
期内开展辅导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辅导期内工作开展情况
2023 年 10 月 23 日,本公司与辅导对象签署了辅导协议,
并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等相关规定及
双方约定开展辅导工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已
于 2023 年 11 月 3 日对发行人进行了辅导备案登记, 自 2023 年
11 月 3 日至本报告出具日,本公司共开展了五期辅导工作,具
体内容如下:
(一) 第一期辅导工作
本期的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本辅
导期内,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
内计划执行情况良好。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核查发行人在公司设立、改制重组、股权设置和转让、
增资扩股、资产评估、资本验证等方面是否合法、有效,产权关
系是否明晰,股权结构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协助并督促发行人实现独立运营,做到业务、资产、人
员、财务、机构独立完整,主营业务突出,形成核心竞争力。
3、核查发行人是否按规定妥善处置商标、专利、土地、房
屋等的法律权属问题。
4、协助并督促规范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
系。
5、协助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内部决策和控制制
度,形成有效的财务、投资以及内部约束和激励制度。
6、安排发行人接受辅导人员进行全面的法规知识学习或培
训,聘请辅导机构内部或外部的专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授课,确信
其理解发行上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理解作为公众公司规范
运作、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7、 协助并督促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初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
制度要求的公司治理基础,促进接受辅导人员增强法制观念和诚
信意识;督促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辅导对象利益的内控制度。
配合开展辅导工作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在辅
导人员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辅导工作进展较为顺利,辅导
对象的运作逐步规范,达到了本期的辅导效果。
(二) 第二期辅导工作
本期的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4 年 1 月至 2024 年 3 月。本辅导
期内,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
计划执行情况良好。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督促发行人健全财务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做到业务数
据与财务数据能相互印证、底层数据方便获取及分析,以实现业
务记录的可核性。发行人业务管理系统原则上应能覆盖各主要原
材料、各种产品及采购、库存、生产、销售等环节,特殊业务模
式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管控流程。
2、 协助并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管理体系,杜
绝会计虚假;督促发行人完善会计基础资料的生成、收集、保存
制度,相关的原始单据应当保存完整,内部原始单据应连续编号;
督促辅导对象及时、准确编制每月单体报表、每月合并报表。
3、 督导辅导对象规范其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督导辅导对象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
关联方违规占用辅导对象资源的制度;督导辅导对象有效执行并
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协助并督促辅导对象形成明确的业务发展目标和未来发
展计划,并制定可行的募股资金投向及其他投资项目的规划。
5、会同发行人律师督促辅导对象建立重要事项汇报机制,
发行人应确保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归集;督促辅导对象规范召开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
配合开展辅导工作的证券服务机构包括北京市中伦律师事
务所和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本辅导期内,在辅
导人员的相互配合和共同努力下,辅导工作进展较为顺利,辅导
对象的运作逐步规范,达到了本期的辅导效果。
(三) 第三期辅导工作
本期的辅导工作时间为 2024 年 4 月至 2024 年 6 月。本辅导
期内,辅导对象对辅导计划的实施给予了积极配合,本辅导期内
计划执行情况良好。主要辅导内容如下:
1、组织辅导对象学习《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
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政策,提高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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