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3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更加有效维护 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现对公司上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预案进行修订,修订后预案如下:
一、启动和停止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1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出现
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 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 低于本次发行价格,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2、自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第 2 个月至第 36 个月内,
非因不可抗力、第三方恶意炒作之因素导致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 均低于公司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 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 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公司将启动股价稳定预案。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 2 个月起至第 12 个月止、第 13
个月起至第 24 个月止、第 25 个月起至第 36 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
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
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 限的,可选择在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3 个交易日高于本次发行价格;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5 个交易日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5、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稳定股价具体措施中止后,如再次触发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直到达到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终止条件。
(三)终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
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1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
上市 36 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 2 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责任主体
本预案中规定的应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稳定股价预案的法律程序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触发时,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照以下顺序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回购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交所关于增持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如需)、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2、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5 个交易日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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