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2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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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北交所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司法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联合发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自前述《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次日(2024 年 7 月 1 日)起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4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更新期间”),
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发行人聘请的天健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5〕293 号,以下与编号为天健审〔2024〕464号的《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编号为天健审〔2023〕541 号的《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天健审字〔2025〕306 号),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将报告期更新至 2022 年、2023 年以及
2024 年,且根据北交所 2025 年 1 月 24 日核发的《关于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本所律师已经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作进一步的说明。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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