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为保持与新施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条款的一致性,现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应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建立健全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制度安排,确保公司股利分配政策的合规性、科学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并保证公司长久、持续、健康的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同时该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和决策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目标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如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研究论证并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经调整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2、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在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分红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表决,股东会表决时应安排网络投票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会提供便利。
(四)发行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30%)以及未发生重大损失(损失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 10%)等特殊事项,原则上,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在弥补亏损并提取公积金后剩余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或任意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若公司净利润实现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
股利分配的同时,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现金分红的差异化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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