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以及其他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照《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责任。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挂牌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发现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八条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挂牌公司如需更正、补充信息披露文件的,应当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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