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董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
第七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会议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并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通过主办券商报送独立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或公司股东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核查,发现候选人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要求提名人撤销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收到公司报送的材料后五个交易日内,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的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进行备案审查。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回复全国股转公司的反馈,并按要求及时向公司补充有关材料。未按要求及时回答问询或补充有关材料的,全国股转公司将根据现有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全国股转公司自收到挂牌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对于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延期或者取消召开股东会会议,或者取消股东会相关提案。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全国股转公司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举独立董事的提案后,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全国股转公司报送《董事声明及承诺书》的电子文件。
独立董事任职需事前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准的,应当自取得核准之日起履行前款义务。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应当自出现该情形之日起一个月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要求离职的,董事会应当在一个月期限到期后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提请股东会撤换该名独立董事事项。
如因独立董事离职或被撤换,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或公司章程要求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独立董事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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