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权限。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工作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并承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各项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应当积极督促公司制定、完善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并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对董事会认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为:协助公司及董事处理董事会的日常工作,持续向董事提供、提醒并确保其了解有关公司运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要求,协助董事及总经理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负责董事会、股东会文件的组织和准备工作,作好会议记录,保证会议决策符合法定程序,并掌握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负责组织协调与公司股东等投资者的关系,增强公司运作、决策、管理的透明度;负责与中介机构及有关主管机关的联络,协调处理公共关系;《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及相关工作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公司的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
(五)有《公司法》第 178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和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六)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会秘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北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时,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此行为。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七条所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