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08 00:00:00 股吧网页版
觅睿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08


证券代码:873697 证券简称:觅睿科技 主办券商:国信证券
杭州觅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7 日第二届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
股东会审议。
二、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觅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杭州觅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在事实发生
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的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同意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法人或自然人。

第八条 股东依其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九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十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十一条 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决定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超过 750 万元;

6、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7、审议单笔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 以上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重大融资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如无特殊说明,本制度中所述“交易”以《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7.1.1 条规定的范围为准。

(十一)审议公司……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