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1 号——董事会秘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主办券商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财务、管理、法律、经济等领域工作三年以上;
(二) 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
(三)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二)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 被证券交易所或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五)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负责保存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股东名册、董事名册、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持股情况及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记录文件、公司组建档案等资料,制订保密措施。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并建立、健全印章的管理办法;
(三) 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 负责为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同时应确保股东会、董事会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时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 帮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六)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七) 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做出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及时提醒董事会,如果董事会坚持做出上述决议时,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录上,并将会议记录立即提交全体董事;
(八)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并公告;
(九) 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主办券商督导问询以及全国股转公司监管问询;
(十) 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制度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十一) 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及时提醒并立即如实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十二)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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