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31
证券代码:873699 证券简称:旭宇光电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于2025年7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旭宇光电(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本制度所定义的重大信息、重大事件、重大事项、应当披露的信息、应当披露的行业信息、应当披露的交易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网站和符合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若公司在中国境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在中国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中国境内市场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总经理是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事务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在本制度中合称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司披露的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未经董事会许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对外发布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时间
第十条 除依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自愿披露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影响的信息。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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