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09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〇二六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发行人相关情况的更新 ...... 4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4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4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8
五、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8
六、发行人的业务...... 11
七、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1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5
九、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23
十、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5
十一、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26 十二、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原)监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26
十三、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6
十四、发行人的税务...... 26
十五、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8
十六、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28
十七、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9
十八、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评价...... 29
十九、结论意见...... 30
第二部分 对《第一轮问询函》相关事项的更新...... 31
一、《第一轮问询函》问题 9——(1)关于订单获取合规性...... 31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 12 号》”)《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法律类第 2 号: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以下简称“《首发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进行了复核。根据发行人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5 年 6 月 30 日新发生的事实
及变化,并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称“《第一轮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
上,出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具的基准日次日(2025 年 7 月 1 日)起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的基准日(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期间(以下简称“更
新期间”),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发行人聘请的立信对发行人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出具了《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55 号,本审计报告与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497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04号”的《审计报告》合称“《审计报告》”)以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F10056 号,本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25]第 ZF10105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合称“《内控审计报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