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5
证券代码:873700 证券简称:益坤电气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
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本次公开发行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本次公开发行价格或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措施,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的有关规定要求,公司修订了《温州益坤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本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中止和终止条件
(一)启动条件
1、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收盘价(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交易日除外,如因派发现金股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本次发行价格。(下称“启动条件1”)
2、自公司股票正式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第4个月起至第36个月内,若出现公司股票连续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每股净资产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
调整,下同)。(下称“启动条件 2”)
在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第4个月起至第12个月止、第13个月起至第24个月止、第25个月起至第36个月止的三个单一期间内,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并实施完毕的稳定股价措施,各相关主体的实际增持或回购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超过本预案规定的其在单一期间的增持金额上限的,可选择在 该单一期限内不再启动新的稳定股价措施。
(二)中止条件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本次发行价格,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中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之股份增持计划。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内,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相关责任主体可选择中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中止实施方案后,如再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则相关责任主体应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4、继续实施股价稳定措施将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三)终止条件
股价稳定措施实施期间,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
1、因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具体的稳定股价措施实施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1而启动的全部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2、因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股价稳定预案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36个月期限已届满,且各相关主体的因触发上述启动条件2而启动的全部
稳定股价措施已按公告情况履行完毕的。
3、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实施程序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实际控制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下同)、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预案的规定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同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北交所上市条件。
当公司需要采取稳定股价措施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有增持义务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股价: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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