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7-17
公告编号:2024-013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原告已向光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法院已受理,本案处于诉前调 解阶段。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邹禄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公告编号:2024-013
2020 年 5 月 26 日,原告邹禄华与被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
签订了《定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定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 2.19 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 190 万股股票,
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416.1 万元,其中, 19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26.1 万元计
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能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原告有 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 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股份并向原告支付股本金 416.1 万元及
投资收益(以 416.1 万元为基数,10%年回报率按原告首笔资金实际到位之日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被告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6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3.22 万元(416.1 万元×20%);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金额为 659.32 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认购被告股份 190 万股,每股 2.19 元,投资额为人民币 416.1 万元;
同时,《补充协议》第五条:“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第六条明确约定:若被
告未能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
核、发行股份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股份,回购金额为按单利投资回报率 10%计算的投资收益和本金之和(10%年回报率按委托人首笔资金实际到位之 日至被告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补充协议第 7.2 条还约定违约金为投
资方投资总额的 20%。原告已依约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支付了认购款 416.1 万
元,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已经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被告理应按照协 议之约定回购原告所持股份并支付投资回报以及违约金。
公告编号:2024-013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本案处于诉前联调阶段。
(二)其他进展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暂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 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及投资者造成损失,并根据诉讼进展 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暂未对公司财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及时披 露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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