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6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2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开庭传票》,
案号(2024)粤 0311 民初 6369 号案件将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 15 时 30 分在光明
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诉讼与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
(www.neeq.com.cn)上披露的《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公告编号:2024-12)为同一诉讼。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姓名或名称:周晓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实际控制人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后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志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
6、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23 日,原告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
钜投资”)与被告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本光电”或“公司”)分别签订了《增资协议》、《<增资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 2.1 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
380.9524 万股股票,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其中 380.9524 万元计入注
册资本,419.047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
被告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
核、发行股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800 万元及收益 253.33
万元(收益以人民币 800 万元为本金,按年化 10%的标准,自 2019 年 12 月 18
日起计算至五被告支付完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0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30,000 元、保全担保费 6,500 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9 月 23 日,原告对被告五进行增资,并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补
充协议》。按照《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人民币 8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原告直接持有被告五 380.952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7253%。根据《增资协议》第 5.1 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款由原告分两期支付至被告五。第一期 640 万元增资款由原告在《增资协议》交割条件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第二期 160 万元增资款在被告五完成股份托管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
原告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将第一期增资款人民币 640 万元支付至被告五,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将第二期增资款人民币 160 万元支付至被告五。至此,原告
在《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完成。根据原告与五被告签订
的《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五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的,则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
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五股份。因被告五未能在 2022 年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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