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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25 23:29:21 股吧网页版
关于给予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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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245 号
关于给予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本光电), 注册
地: 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公常公路 890 号。
周晓斌, 山本光电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
王志高, 山本光电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 副总经理、 董
事会秘书。
徐敏, 山本光电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
赵后鹏, 山本光电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
邓剑玉, 山本光电董事、 时任监事。- 2 -
龚裕和, 山本光电时任董事。
张仁发, 山本光电时任董事。
经查明, 山本光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1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2 月期间, 山本光电及其共同实际
控制人周晓斌、 王志高、 徐敏、 赵后鹏、 时任董事龚裕和、 董
事邓剑玉、 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为
山本光电时任董事张仁发) 以及其他外部投资人在前期签订特
殊投资条款解除协议的情况下, 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对特殊投
资条款事项再次进行约定, 约定内容与前次特殊投资条款协议
内容一致, 涉及公司作为回购责任承担主体的禁止性特殊投资
条款。
山本光电股票于 2022 年 6 月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相关特殊投资条款在公司挂牌时未履行完毕且未解除。 山本光
电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等申请挂牌材料中如实披露特殊投
资条款相关事项, 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发布公告, 补充披露上
述特殊投资条款事项。 截至目前, 山本光电已与其中 6 名投资
人解除特殊投资条款协议, 另有部分投资人签订的特殊投资条
款协议尚未解除。
山本光电未在申请挂牌前及时清理公司作为义务承担主体
的特殊投资条款, 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充分披露特殊投- 3 -
资条款相关事项并作重大事项提示, 未在《公开转让说明书》
中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地披露相关信息, 违反了《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简称《业务规则》) 第
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说明书内容与格
式指引(试行)》 第四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
牌审查业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2020 年 11 月 6 日发布) 第
1-3 条的规定。
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总经理周晓斌, 共同实际控制
人、 董事、 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王志高, 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徐敏, 共同实际控制人、 董事赵后鹏, 时任董事龚裕和,
董事、 时任监事邓剑玉, 时任董事张仁发签署或知悉特殊投资
条款事项, 未能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经全国股转公司纪律处分委员
会审议通过,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2 条、 第 6.3 条和《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 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 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山本光电、 周晓斌、 王志高、 徐敏、 赵后鹏、 龚裕和、
邓剑玉、 张仁发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
信档案。
挂牌公司应当引以为戒,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 4 -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等业务规则的规定
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尽快清理相关特殊投资条
款; 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督促挂牌公司规范运作, 保证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公平。
挂牌公司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
内, 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
202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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