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1 15:39:01 股吧网页版
山本光电: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1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1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2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与程晓宁增资纠纷一案,因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11 民初 7703 号民事一审判决,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出上诉,2025 年 3 月 2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二审终
审判决书(2025)粤 03 民终 6027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2024)粤 0311 民初 7703 号民事判
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程晓宁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 132,744.08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上诉人程晓宁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2元(已由上诉人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由被上诉人程晓宁负担。

被上诉人程晓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二审案件受理费 58,182 元迳付上诉人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公告编号:2025-00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程晓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 14 日,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定
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定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 2.19 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 540 万股股票,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1,182.6 万元,其中,54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642.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能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份回购款人民币 16,125,480 元;计算公式:
16,125,480 元=11,826,000 元×(1+10%×1327 天/365)元(前述天数自 2020 年
5 月 14 日暂计至 2024 年 1 月 1 日,最终计至被告付清全部回购款项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365,200 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20 年 5 月 14 日,原告向被告指定银行账户支付了全部投资
款人民币 1,182.6 万元。2020 年 6 月 29 日,原告经登记成为被告公司股东,持
有公司 5400000 股,持股比例 3.79%。2021 年 6 月 19 日,为满足被告新三板挂

公告编号:2025-003

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 IPO 要求,原被告双方签署《解除协议》,解除了上述《补
充协议》。后双方又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签署《<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再
次约定回购条款,即:2023 年 5 月 31 日前被告未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申报中国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北京证券交易所(非新三板)IPO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或者被告未能通过收购并购方式实施原告退出的,被告应于原告发出收购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