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04
公告编号:2025-017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6 月 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5 月 2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4)粤 0311 民初 8149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邹禄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952.4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
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邹禄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公告编号:2025-017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0 年 5 月 26 日,原告邹禄华与被告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
订了《定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定向增发认购股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 2.19 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 190 万股股票,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416.1 万元,其中,190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226.1 万元计入资
本公积。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能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股份并向原告支付股本金 416.1 万元及投资收益(以 416.1 万元为基数,10%年回报率按原告首笔资金实际到位之日 2020
年 5 月 28 日至被告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 160 万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83.22 万元(416.1 万元×20%);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金额为 659.32 万元。
事实及理由:
原告认购被告股份 190 万股,每股 2.19 元,投资额为人民币 416.1 万元;同
时,《补充协议》第五条:“合格的首次公开发行”以及第六条明确约定:若被告未
能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
行股份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回购股份,回购金额为按单利投资回报率 10%计算的投资收益和本金之和(10%年回报率按委托人首笔资金实际到位之日至被告支付收购款之日的期间计算);补充协议第 7.2 条还约定违约金为投资方投资总额
的 20%。原告已依约于 2020 年 5 月 28 日支付了认购款 416.1 万元,但被告并未
按合同约定在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
公告编号:2025-017
审核、发行股份,已经触发了股权回购条款,被告理应按照协议之约定回购原告所持股份并支付投资回报以及违约金。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其他进展
2025 年 5 月 30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4)粤 0311 民初 8149 号,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邹禄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7,952.4 元……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