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证券代码:873701 证券简称:山本光电 主办券商:国投证券
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4 月 2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3 月 2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6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024)粤 0311 民初 6369 号。因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法院给予确认:
鉴于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实现其股份退出目的,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意不再就《增资协议》《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任何事项向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行政投诉、举报等;双方确认,《解除协议之补充协议》自动终止,双方关于股份回购事宜的所有权利义务终结,别无争议。双方在此确认,此前双方关于股份回购约定的所有协议均已终止,自始无效,且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再重新生效或恢复效力。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股东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周晓斌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长、总经理、实际控制人
3、 被告
姓名或名称:徐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
4、 被告
姓名或名称:赵后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实际控制人
5、 被告
姓名或名称:王志高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实际控制人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 9 月 23 日,原告新余卓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卓
钜投资”)与被告周晓斌、徐敏、赵后鹏、王志高、深圳市山本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本光电”或“公司”)分别签订了《增资协议》、《<增效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 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以2.1元/股的价格认购被告380.9524万股股票,投资总金额为人民币 800 万元,其中 380.9524 万元计入注册资本,419.0476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如被告未能
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
股份,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币形式回购原告所持有的被告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由于公司未能按期完成《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故原告要求公司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条件对其持有公司的股份进行回购。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款人民币 800 万元及收益 253.33
日起计算至五被告支付完全部股权回购款之日,暂计至 2024 年 2 月 17 日)。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160 万元。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 30,000 元、保全担保费 6,500 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及理由:
2019 年 9 月 23 日,原告对被告五进行增资,并签订了《增资协议》及《补
充协议》。按照《增资协议》第三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人民币 800 万元,增资完成后,原告直接持有被告五 380.9524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4.7253%。根据《增资协议》第 5.1 条约定,原告对被告五增资款由原告分两期支付至被告五。第一期 640 万元增资款由原告在《增资协议》交割条件达成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第二期 160 万元增资款在被告五完成股份托管和工商变更登记之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被告五账户。
原告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将第一期增资款人民币 640 万元支付至被告五,
于 2020 年 1 月 15 日将第二期增资款人民币 160 万元支付至被告五。至此,原告
在《增资协议》及《补充协议》的付款义务已全部完成。根据原告与五被告签订
的《补充协议》第十一条约定,若被告五未能在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报 IPO 并通过审核、发行股份的,则原告有权要求五被告
回购原告持有的被告五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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