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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10 15:32:40 股吧网页版
世昌股份: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世昌股份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三)

德恒 01F20200491-25 号
致: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 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 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4 年 6 月出具了《北京德
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2024 年 9 月,根据《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本所律师出具了《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
充法律意见(一)”);2024 年 10 月,根据发行人披露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
情况,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 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的情况进行了核查, 同时对《审核问询函》所述问题涉及报告期(如无特殊说明,下文所述报告期

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出具了《北京德恒律
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二)”)。

2025 年 4 月,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各项条件的情况进 行了核查,同步对《审核问询函》所述问题涉及报告期的内容进行更新,并出 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世昌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 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 称“本补充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 关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上市所必备的法 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 意,任何人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或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 述,也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就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 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 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在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治理与独立性

问题 2.关联交易必要性及公允性

根据申请文件,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泰兴宏泰、宝鸡华达合计采购
金额分别为 1,384.26 万元、1,301.58 万元、1,739.28 万元,占同类型交易比例分别是 7.09%、6.68%、6.60%。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根据申报文件,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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