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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7:08:41 股吧网页版
博生医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873710 证券简称:博生医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06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以保障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等法律法规和《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可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本制度所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三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有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的业务规则;
(二)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三)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职业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挂牌公司 1%以上股份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
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
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企业的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控制的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单位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全国股转公司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不包括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六十八条规定,与挂牌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的;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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