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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6-12 17:08:42 股吧网页版
博生医材: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6-12


证券代码:873710 证券简称:博生医材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06 月 12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 ——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博生医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发行证券(包括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募集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
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确保本办法的有效实施,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并将募集资金专户作为认购账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当在股票发行备案材料中一并提交报备。

第九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各项议事规则及本办法等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化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四)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五)在取得股份登记函之前使用募集资金。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公司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三)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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